湖南发票存根联、记账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发布者: 时间2018-06-09

问题一: 领用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问题二: 发票存根联、记账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如未加盖,税务机关可以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三: “白纸”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的有效凭证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公司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业务需要,可以自行打印,作为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问题四: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 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五: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问题六:增值税专票被盗、丢失了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问题七: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八: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

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如果已经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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